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2744號
TPDV,89,除,2744,20000707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七四四號
  聲 請 人 新鑫汽車裝潢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烈明   住
  訴訟代理人 葉秀禎   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四二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江 婉 容

1/1頁


參考資料
新鑫汽車裝潢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