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242號
CHDM,107,訴,1242,2019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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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松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7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3 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松男因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本院裁 定先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定並於民國108年2月11日送 達,由其同居之家屬收受,有上訴狀、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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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