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6號聲 請 人 李敏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旻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利旻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請補填聲請狀附表之各張本票到期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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