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謝葛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皇諭即賴進男、賴連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事項所載之不動產附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如遺失請向地政事務
所查詢)。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000 地
號、及佳冬鄉玉光段14、24、29、32、36、74、75、76、77
、78、80、84、120 、121 、123 、125 、127 、128 、13
1 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相對人賴進男即賴皇
諭、賴連祥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四、承上,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地號之土地異動索引。
五、本件經核相對人賴皇諭即賴進男已死亡,故請提出:
㈠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㈡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