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26號
PTDV,108,司促,626,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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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武霖 

上列聲請人與毛韋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
  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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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