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2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李武霖 上列聲請人與毛韋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二、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 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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