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鄭名君
相 對 人 張蓮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張蓮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張蓮昭給付欠款新臺幣100,000 元,經本院 於民國108 年1 月8 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 期之情事,並應提出借款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催告通 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 年1 月16日收受前項裁定,雖於108 年1 月25日陳報屏東縣 ○○鎮○○○段○○○○○段00000 地號土地最新地籍異動 索引謄本,然並未提出借款借據等相關釋明文件,故聲請人 提出之上開資料,尚未達釋明之程度,因此,其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