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20號
PTDV,108,司促,1920,2019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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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純涓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債務人張純涓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債務人張純
  涓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
  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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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