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純涓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債務人張純涓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債務人張純
涓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
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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