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標達工程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灃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灃億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
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確認本件是否有委任代理人(聲請狀當事人欄處未記載,
但有附委任狀),如有代理人,請具狀陳明代理人之姓名、
送達地址,並重新提出委任狀,確認代理人是否有特別代理
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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