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裕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得請求按年利率6.35% 加收10% 違約金之依據, 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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