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楊良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培松間請求發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2月19日具狀陳報之債務「購屋貸款契
約」,其中條款第十三條略以,聲請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
通知或催告後,視為全部到期;又主債務人為恒旺營造有限
公司,擔保債務人陳玉梅即陳郁榕為一般保證人。是請提出
對恒旺營造有限公司執行無效果之證明(如債權憑證),並
提出對恒旺營造公司、陳玉梅即陳郁榕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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