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10號
PTDV,107,司拍,310,201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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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楊良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培松間請求發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2月19日具狀陳報之債務「購屋貸款契
  約」,其中條款第十三條略以,聲請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
  通知或催告後,視為全部到期;又主債務人為恒旺營造有限
  公司,擔保債務人陳玉梅即陳郁榕為一般保證人。是請提出
  對恒旺營造有限公司執行無效果之證明(如債權憑證),並
  提出對恒旺營造公司、陳玉梅即陳郁榕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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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恒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