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賴麗姬
謝改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賴麗姬、謝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賴麗姬、謝改發支付命令事件,依 據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2月11日之民事更正聲請狀之內容, 請求債務人賴麗姬、謝改連帶給付新臺幣276,801 元,及自 89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惟上開請求之金額、起息日及利率均與原聲請時所提出之 帳務明細資料相異,故尚難確認正確之請求聲明為何。經本 院於107 年12月28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確認正確之請求金額 、日期及利率,並具狀更正。聲請人於108 年1 月9 日收受 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