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3號
ILDV,108,補,33,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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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簡陳美菊
      陳梅芳 
      陳季寧 
      陳黃阿梅
      陳孝群 
      雅夢肅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林裕家律師
被   告 何勝立 
      沈阿琴 
      沈榮輝 
      葉楊阿利
      陳蓮寶 
      劉文生 
      葉雅各 
      廖秦程 
      葉麗芳 
      柯正明 
      柯陳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2萬7,600元(即按
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8,360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1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萬4,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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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