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簡陳美菊
陳梅芳
陳季寧
陳黃阿梅
陳孝群
雅夢肅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林裕家律師
被 告 何勝立
沈阿琴
沈榮輝
葉楊阿利
陳蓮寶
劉文生
葉雅各
廖秦程
葉麗芳
柯正明
柯陳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2萬7,600元(即按
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8,360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1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萬4,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