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鳳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零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