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95號
SLDV,108,司促,2095,201902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鳳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零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