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秋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飛龍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武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元,及自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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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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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提 示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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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年1月25日 │39,000元 │108年1月25日 │DI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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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8年2月15日 │39,000元 │108年2月15日 │DI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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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8年2月15日 │19,500元 │108年2月15日 │DI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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