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97號
SLDV,107,訴,1197,2019021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97號
原   告 郭美連


被   告 賴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 108年2月15日宣判,惟原告已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有民事撤 回起訴狀1份在卷可參,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