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4號
SLDM,108,交附民,4,2019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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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劉家豪



被  告  蔡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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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蔡世昌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146 號業務過失致重傷
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00 萬元。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 連帶負擔。
(二)陳述及理由詳如起訴書。父親劉桐炎(已歿)因車禍 受傷導致右腳截肢,後因細菌感染死亡。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世昌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則刑事訴訟既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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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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