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小字第14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彩鳳
藍寶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啟明間因107 年度基小字第1413號返還
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91,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