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3號
CYDV,108,補,73,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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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秀娟 
被   告 來立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曹榮信 


被   告 曹明夫 

      曹葉秋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32,417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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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來立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