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秀娟
被 告 來立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曹榮信
人
被 告 曹明夫
曹葉秋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32,417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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