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1號聲 請 人 瓦旦‧比荷即劉逸修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碧桃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期。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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