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正雄
伍正明
米文連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伍正雄、伍正明、米文連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分別已 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送達於被告伍正雄、伍正明及米文連 (下稱被告3 人)前開住居所地址,以及共同選任辯護人, 並分由被告3 人居住於該址之同居人等與辯護人收受送達, 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不服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 之108 年1 月21日聲明上訴,本院於同年1 月23日收狀,惟 上訴狀內略以:「被告不服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判決文 書,為不服該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後補。 」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 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