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32號
原 告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招信
代 理 人 黃州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城之繼承人等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黃金城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當事人欄,改列黃金城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尚未特定黃金城之全體繼承人為何人,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