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833號
原 告 永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心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建興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8年2月18日起訴請求被告沈建興返還牌照,惟 查,被告沈建興已於107年8月7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 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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