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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299號
TCBA,107,訴,299,2019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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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楊曉龍
訴訟代理人 范晏晨
 林穎志
 黃仲業
被 上訴人 詹修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之代表人楊曉龍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 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 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 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 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 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查本件係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0日經本院進行言詞辯論 終結,於108年1月24日宣判,上訴人之代表人於108年1月18 日變更為楊曉龍原代表黃冰如之代理權消滅,茲經上訴 人之新任代表人於108年2月2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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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