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救字,108年度,11號
TYEV,108,桃救,11,201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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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FAJARDO ERIC BESARINO(艾力克)


代 理 人 蔡岳洲律師
相 對 人 葛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現由本院以108 年度桃勞簡字第11號受理中,惟聲請人並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 (下稱法扶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經該會准予扶助在 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 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法扶臺北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一節,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專用委任狀、法扶臺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法扶臺北 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可證,並經本院職權調 取108 年度桃勞簡字第11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另觀聲請人所訴內容,應經本院實體調查,始能知悉其勝 負之結果,自非屬顯無理由,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所為訴 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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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葛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