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8年度,108號
TPSV,108,台抗,108,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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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08號
抗 告 人 王東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建興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10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80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本件相對人以:抗告人以代伊清償債務新臺幣(下同)485萬5,280元,依民法第312條、第749條規定,對伊有該本息債權為由,於兩造間原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026 號清償債務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審理期間,為保全該債權請求,聲請原法院以106 年度全字第22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提供147 萬元或同金額臺灣土地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對伊之財產在440 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後,執以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執行假扣押伊財產。茲伊已依本案訴訟確定判決為抗告人辦理清償提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原法院以:本案訴訟確定判決命相對人給付抗告人498萬4,153元,及其中459萬3,280元自民國10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5計算之利息,算至107年9月13日,共為560萬1,106元(如原裁定附表所示)。相對人就上開債務,先於107年1月29日為抗告人向臺灣銀行南港分行清償359萬7,799元,復於同年4月13日及9月13日向士林地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162萬0,626元及45萬5,304元,合計為567萬3,729 元,已逾應給付之上開款項,則相對人依本案訴訟確定判決對抗告人所負債務業因清償而消滅,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而無繼續假扣押之必要,爰以裁定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
惟查相對人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固提出臺灣銀行新莊分行之(放款客戶王東海)放款利息收據乙紙為據,惟抗告人則稱相對人向該分行清償之金額係伊為相對人代償前順位抵押權之後,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金額,但因系爭不動產前已因借名登記確定訴訟判決後,於106年8月11日移轉登記至訴外人王賴玉葉名下,相對人已非利害關係人,不得以向臺灣銀行新莊分行清償之359萬7,799元,主張消滅其本案訴訟確定判決之債務。究其實情為何?原法院未詳為調查審認,即逕認包括相對人之該代償金額,相對人業已清償其依本案訴訟確定判決對抗告人所負債務,而為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自嫌速斷。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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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