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8年度,210號
SLEV,108,士小,210,201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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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10號
原   告 王大維
訴訟代理人 王星凱
被   告 廖燦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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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