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10號原 告 王大維訴訟代理人 王星凱被 告 廖燦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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