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18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華國際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鈞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市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萬0,4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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