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168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吳敬榮
吳敬賢
吳芳惠
吳芳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
22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另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點第三行關於「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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