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8年度,38號
PDEV,108,斗補,38,2019022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3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鳳祺蕭麥康清俊黃珮欣等人(下稱被告
蕭鳳祺等四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蕭鳳祺蕭麥康清俊黃珮欣等四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正確住居所。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下稱系爭一、二、三土
  地)及系爭一、二、三土地之歷次異動索引,及向彰化縣田
  中地政地事務所(下稱田中地政事務所)申調系爭一、二、
  三土地之102年田資字第028320號繼承登記資料(含分割協
  議書、繼承系統表及其印鑑證明)、102年田資字第000000
  、033400號贈與移轉登記資料(含贈與契約書及其印鑑證明
  )。
三、參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15號判決要旨,關於民法第
  245條之1年除斥期間屬法院職權調查事項,故命原告提出以
  其公司名義(即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2年5月
  10日起,至106年12月19日止,以電腦網路連結至全國地政
  電子謄本系統後,查詢上開系爭一、二、三土地之全部查詢
  資料(可自行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查詢
  ),並將相關查詢顯示資料檢送予本院審酌(縱查無顯示查
  詢資料亦同),以便本院審酌確認原告之聲明之提起有無罹
  於民法第245條之1年除斥期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