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69號
KSEV,108,雄補,69,201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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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9號
原   告 鄭依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昱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203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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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