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9號
原 告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英彥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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