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95號
KSDV,108,司促,995,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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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鍾以軒 

債 務 人 李茂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玖佰貳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鍾以軒於民國96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李茂蓮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
  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
  動用8筆,計新臺幣477,295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
  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鍾以軒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289,927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
  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茂蓮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8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8年度司促字第995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茂蓮、鍾│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289927元│以軒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茂蓮、鍾│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9927元│以軒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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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