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635號
KSDV,106,訴,1635,2019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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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35號
原   告 侯家驛

被   告 鑫瑞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仁 

被   告 侯寶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返還定金,其訴訟標的金額
共計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另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返還作
為擔票契約履行之本票,核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該本票之面額計算即910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7
0 萬元(計算式:60萬元+910 萬元=97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7,0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6,500 元,尚應補繳90,5
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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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瑞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