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05號
上 訴 人 楊少文
陳端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信託行
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6,
1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
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陳筱雯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