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90號
KSDM,108,聲,190,201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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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秀秀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秀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秀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5 月確定,並於 民國101 年8 月17日入監執行,其間因受刑人於101 年8 月 22日執行觀察勒戒,嗣於101 年10月3 日返監服刑,茲因受 刑人業已於108 年1 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75 2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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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