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緝字,107年度,68號
KSDM,107,審易緝,68,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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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緝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致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致榮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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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