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7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71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71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7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俊誠
選任辯護人 張世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
第50、123、391號、107年度訴字第89號,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
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年
度偵字第7451、8656、8657、8664、8806、8917號;言詞及書面
追加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488、2374、6417號;移送併辦案
號:106年度偵字第21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25、27、35至41、43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邱俊誠犯如附表一編號25、27、35至41、4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5、27、35至41、43「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一編號1至24、26、28至34、42、44至48部分及沒收部分)。
上開撤銷改判所處之有期徒刑及上訴駁回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 罪 事 實
一、邱俊誠於民國105年8月17日某時,在嘉義市合家歡KTV認識 綽號「南哥」之黃偉南(另案偵辦中)及綽號「智哥」之某 成年男子,經黃偉南及「智哥」之遊說邀約,同意加入以「 羅丞宏」為首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並擔任取款車手,而與同屬 該詐欺集團成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晴天」之成年女子 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以黃偉南所交付之不詳號碼行動電話作為與黃偉南等詐欺集 團成員聯繫領款之詐欺行為分工事宜,分起犯意,各於附表 一編號1至48所示匯款時間前該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成員 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手法,對附表一編號1至48所示涂曉 竹等被害人施以詐術,使之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匯 款時間」,各將附表一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如附表一所示 之金融帳戶(匯款時間、金額、帳戶各如附表一編號1至48 所示);另由黃偉南將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號碼」提款 卡交給車手邱俊誠或綽號「晴天」之某成年女子,而由邱俊 誠親自提款(編號1至34、45至48部分)或由「晴天」(編 號35至44部分)乘坐邱俊誠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前往提款(各提款卡之提款時間、金額均詳附表二所 示)。邱俊誠及「晴天」於提款當日或翌日凌晨提款後,即 將提款卡及提款金額交予黃偉南,再由黃偉南分別給予邱俊 誠新臺幣(下同)1000至1500元不等之報酬。嗣警方調閱監 視器畫面追查,並於105年10月8日下午3時10分許,持法院 核發之搜索票,在嘉義縣○○鎮○道0號大林交流道下,攔 查邱俊誠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復前往 嘉義縣○○鄉○○村○○路○段000巷00號邱俊誠住處執行 搜索,當場扣得其所有、供預備遂行詐欺所用之附表三編號 4、5所示提款測試單、筆記本,因而查獲。
二、案經黃煜翔、鄭家勝、黃煒哲、葉家福、陳韋恬、伍志龍、 鐘婕云、何柏毅、趙子漫、彭莉真、汪雅婷、林瑋竣、陳禹 豪、劉怡吟、黃泓翔、鄭弼方、蔡政諺、蘇郁媄、林淑婷、 涂曉竹、陳麗雯、黃仲翊、郭修維、施妮妮、黃絢昇、洪宜 旻、林鑫國、王芮蜜、廖崧博、許聖偉、廖思涵、簡珮珊、 黃怡文、陳庭惟、陳宜君、曾曼渝等人提出告訴,並由訴請 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嘉義縣刑警大隊、嘉義市政府警察 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等警局 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暨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追加起 訴(言詞及書面)。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一)前開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後(附表一編號11、15至34、45 至48等被害人,其中編號7、10部分與106年度偵字第2186號 併辦書為相同事實),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先後追加 起訴如下:①就該署106年度偵字第488號併辦意旨書內容( 下稱【488併辦書】,附表一編號10被害人部分),言詞追加 起訴(原審卷三第55頁);②就該署106年度偵字第2374號併 辦意旨書內容(下稱【2374併辦書】,即附表一編號1至9、 12至14被害人部分),言詞追加起訴(原審卷三第53、56頁 );③就該署106年度偵字第6417號追加起訴書內容,言詞 及書面追加起訴(下稱【6417追加書】,即附表一編號35至 44被害人部分),均為審判範圍。
(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被害人趙國昌部分,業據嘉義地檢署檢 察官106年8月29日以106年度聲撤字第25號撤回起訴書撤回 在案(嘉義地檢署106年度聲撤字第25號卷第1至3頁),與 上開起訴部分並無一罪關係,因撤回而失其繫屬,不在審理
範圍。
(三)本判決引為判斷基礎之傳聞陳述,經當事人及辯護人同意作 為證據使用(本院卷一第226至227頁),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未經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之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 當取證,或證明力過低等不適當情況;另其他非傳聞陳述, 亦經依法定程序取得及合法調查,與待證事實間復具相當關 聯性,並無不得為證據情形,均有證據能力。
(四)為利檢索,卷證標目略例如下:嘉中警偵字第1050020615號 卷(警一卷)、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50063602號卷(警二卷) 、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50063599號卷(警三卷)、嘉中警偵字 第1060005974號卷(警五卷)、嘉市警二偵字第1060700689 號卷(警六卷)、雲警六偵字第1061000077號卷(警七卷) 、嘉市警一偵字第1050704662號卷(警八卷)、南市警歸偵 字第1050576461號卷(南警卷)、嘉義地檢署105年度他字 第1818號卷(他字卷)、嘉義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7451號 卷一(偵一卷)、105年度偵字第7451號卷二(偵二卷)、 105年度偵字第8664號卷(偵五卷)、105年度偵字第8806號 卷(偵六卷)、105年度偵字第8917號卷(偵七卷)、106年 度偵字第488號卷(偵八卷)、106年度偵字第2374號卷(偵十 卷)、106年度偵字第873號卷(偵十一卷)、106年度偵字 第6417號卷(偵十二卷)。
二、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俊誠自白不諱(警一卷第11頁、 他字卷第140至147頁、偵十二卷第41至43頁、原審卷一第 235頁、卷二第87、304頁、卷三第58頁、本院卷一第427頁 ),與證人即共犯曾恩俞(即綽號「晴天」之人)偵查中供 證:伊於105年7月多時,認識黃偉南,伊與黃偉南在瑪格 KTV附近見面,途中他叫我下車幫忙領錢等語一致(偵十二 卷第45至47頁);復與下列證據互核相符: 1.證人涂曉竹指證(警六卷第7至8頁反),及第一銀行ATM交 易明細3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 民派出所報案三聯單(警六卷第7至10頁)。 2.證人李淑慧指證(警六卷第11至12頁),及郵局ATM交易明 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報 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2張(警六卷第13至17頁)。
3.證人陳麗雯指證(警六卷第18至20頁、偵十卷第32頁),及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台中地區農會ATM交易明細2紙、手機來電紀錄畫面翻 拍照片3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六卷第20 至23頁)、玉山銀行存簿內頁明細(偵十卷第33頁)。 4.證人黃仲翊指證(警六卷第24至26頁),及郵局ATM交易明 細2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報案三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六卷第27至 29頁)。
5.證人郭修維指證(警六卷第31至32頁、偵十卷第32頁),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4張、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 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3張(警六卷第32頁反至37頁反)。 6.證人陳又齊指證(警六卷第38至39頁反、偵十卷第32至33頁 ),及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 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記錄單、報案三聯單、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六卷第40至43頁)。 7.證人張杏汝指證(警六卷第45至48頁),及台中市政府警察 局和平分局環山派出所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政署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六卷第49至53頁)。 8.證人施妮妮指證(警六卷第54至56頁),及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陳報單、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報案三聯單、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郵局存簿正面影本、被害人郵局帳戶 交易明細影本(警六卷第58至63頁)。
9.證人黃絢昇指證(警六卷第64至65頁),及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陳報單、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六卷第66至69頁)。
10.證人林淑婷指證(警四卷第7至9頁、偵八卷第12至14頁), 及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內湖碧湖郵局儲金簿封面及明細、台新銀 行存摺封面及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寶山分行存摺封面及明細 、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明細(警四卷第10至25、28頁) 。
11.證人黃泓翔指證(警八卷第21至25頁、偵六卷第19至23頁) ,及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家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共9筆、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表格共5張(警八卷第 49至60頁)、存摺影本(偵六卷第24至26頁、第27至29頁) 。
12.證人洪宜旻指證(警六卷第71至72頁反、偵十卷第31頁反) ,及郵局ATM交易明細1紙、詳細交易記錄2紙、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詳細交易紀錄2紙(警六卷第 73至78頁)。
13.證人林鑫國指證(警六卷第79至80頁、偵十卷第31頁反), 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更寮派出所報案三聯單、ATM 交易明細2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存摺內頁明細影本(警六卷第80至84頁反 )。
14.證人王芮蜜指證(警六卷第87至89頁),及台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陳報單、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ATM交易明細7紙、被害人金融卡5張正反面影本、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份( 警六卷第86頁、第89至95頁)。
15.證人吳春美指證(警一卷第27頁反至28頁、他字卷第64至65 頁),及斗六派出所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 一銀行105年9月1日取款存根聯、斗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斗六派出 所陳報單(警一卷第27頁、第28頁反至30頁反)。 16.證人葉家福指證(警一卷第53頁反至54頁反、他字卷第66至 68頁、偵二卷第12至13頁),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建安派出所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55頁)、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影本6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2張、建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警一卷第45至56頁)、手機交易畫面翻拍4 張(警一卷第56頁反至57頁反)、匯款紀錄及交易明細單( 警五卷第38至39頁、第41頁)。
17.證人黃煜翔指證(警一卷第31頁、他字卷第69至70頁、他字 卷第7頁、偵二卷第14至15頁),及存摺影本(偵二卷第57 至59頁)、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報案三聯
單(警一卷第32頁)、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警一卷 第32頁反)、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一卷第33頁、他 字卷第9頁正反)、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警一卷第33頁反) 。
18.證人鄭家勝指證(警一卷第41頁反至43頁、他字卷第74頁、 他字卷第71至73頁、偵二卷第13頁),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41頁)、存摺影 本(偵二卷第51至54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陳報單( 警一卷第3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一卷 第40頁、他字卷第10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 派出所105年9月11日刑案紀錄表(警一卷第40頁反)、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一卷第43頁反)。
19.證人陳韋恬指證(警一卷第58至62頁、他字卷第81至83頁、 偵二卷第10至11頁),及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他字卷 第14頁正反)、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4張(警 一卷第63至64頁)、第一銀行ATM提款機交易明細(警一卷 第62頁反)、105年11月28日偵查庭庭陳交易明細共9張(偵 二卷第26至30頁)、郵局存摺明細(偵二卷第31頁)、第一 銀行存摺明細(偵二卷第32至34頁)。
20.證人林韋仲指證(警一卷第34頁反至35頁反、他字卷第90至 92頁),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泉派出所陳報單、 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34、37頁反)、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36頁)、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警一卷第36頁反至37頁、他字卷第13頁正反)、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一卷第38頁)、彰化銀行及台新銀 行匯款明細(警一卷第38頁反)。
21.證人伍志龍指證(警一卷第67頁正反、他字卷第6頁正反、 他字卷第93至94頁、偵二卷第15至16頁),及新竹市政府警 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65頁)、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一卷第65頁反)、新竹市政府警 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68頁)、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他字卷第11頁正反)、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66頁正反)、中信銀ATM交易 明細(警一卷第68頁反)、存摺影本(偵二卷第60至62頁) 。
22.證人風佳璇指證(警一卷第70至72頁反、他字卷第84至89頁 ),及頭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一卷第89頁)、 陳報單(警一卷第69頁反)、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73頁)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73頁反至74頁、 他字卷第19頁正反)、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9
張(警一卷第74頁反至78頁反)、各家銀行ATM交易明細表 共11筆(警一卷第79至80頁)、交易畫面翻拍共3張(警一 卷第80至81頁)、存簿交易明細共4頁(警一卷第81至83頁 )、購買遊戲點數明細(警一卷第83頁反)。 23.證人黃煒哲指證(警一卷第44頁反至45頁、他字卷第103至 104頁、偵二卷第11至12頁),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 局復興路派出所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45頁反)、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他字卷第8頁正反、警一卷第47頁反)、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一卷第47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刑案紀錄表(警一卷第46頁正反)、 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警一卷第49 頁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一卷第50頁)、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張(警一卷第48至49頁)、 陳報單(警一卷第49頁)、台新銀行及第一銀行ATM交易明 細4張(警一卷第50頁反)、交易明細及電信查詢共10張( 偵二卷第35至44頁)。
24.證人鐘婕云指證(警一卷第84頁反至86頁、他字卷第108至 111頁、偵二卷第16至17頁),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後湖派出所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87頁反)、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他字卷第15頁正反)、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後湖派出所陳報單(警一卷第84頁)、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警一卷第86頁反)、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一卷第 87頁)、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一卷第88頁)、受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共5 份(警一卷第88頁反至90頁)、存摺影本(偵二卷第63至64 頁)、各銀行ATM交易明細4張(警一卷第90頁反)、遊戲點 數購買明細共15張(警一卷第91至92頁)、遊戲點數購買發 票共4張(警一卷第92頁反)。
25.證人何柏毅指證(警一卷第95至96頁反、他字卷第105至107 頁),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報案三聯單 、陳報單、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一卷第93至 94頁)、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97頁正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共2份(警一卷第 98至99頁反)、健保卡正面影本(警一卷第100頁)、台新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灣銀行ATM交易明細共10張(警一 卷第100至101頁反)。
26.證人李秀雯指證(警二卷第16至18頁、偵一卷第82至84頁) ,及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報案三聯單(警二卷 第41頁)、受理反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張(警二
卷第63至64頁)、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50至 51)、郵局存簿正面影本(警二卷第77頁)、合作金庫宜蘭 分行105年9月23日存款憑條及收執聯(警二卷第79頁)、宜 蘭市農會105年9月23日交易明細(警二卷第80頁)。 27.證人蔡育盈指證(警二卷第19至20頁、偵一卷第90至91頁、 偵二卷第96頁正反),及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談文派出所 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42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二卷第66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 卷第65頁)、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52頁)、 存摺影本(偵二卷第99至100頁)。
28.證人林美伶指證(警二卷第21至22頁、偵一卷第94至95頁) ,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報案三聯單(警 二卷第43頁)、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53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67頁)、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68頁)。
29.證人趙子漫指證(警二卷第23至25頁),及高雄市刑事警察 大隊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44頁)、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警二卷第54至55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警二卷第69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 70頁)、手機line畫面共10張(警二卷第87至88頁)、手機 畫面翻拍11張(警二卷第85至86頁)、郵局交易明細(警二 卷第81頁)。
30.證人彭莉真指證(警二卷第26至28頁、偵一卷第99至101頁 ),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報案三聯單( 警二卷第4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72頁 )、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71頁)、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56至57頁)、手機翻拍畫面 共7張(警二卷第89至92頁)。
31.證人汪雅婷指證(警二卷第29至31頁、偵一卷第109至111頁 、偵二卷第94頁反至95頁),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 路派出所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46頁)、手機line通訊記錄 及拍賣網站交易畫面共17張(警二卷第93至101頁)、國泰 世華銀行105年9月24日交易明細(警二卷第82頁)、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73頁)、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58至59頁)。
32.證人陳烜儒指證(警二卷第32至33頁、偵一卷第124至125頁 ),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報案三聯單( 警二卷第47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 卷第74頁)、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60頁)。 33.證人林瑋竣指證(警二卷第34至35頁、偵一卷第129至130頁
、偵二卷第95頁),及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報 案三聯單(警二卷第48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警二卷第75頁)、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二卷 第61頁)、IC卡跨行轉帳畫面翻拍照片1張(警二卷第83頁 )、存摺影本(偵二卷第98頁)。
34.證人陳禹豪指證(警二卷第36至38頁、偵一卷第135至137頁 、偵二卷第95頁反),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 派出所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49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76頁)、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警二卷第62頁)、蝦皮拍賣網站賣家pnlrcxmw及line對話 紀錄(警二卷第102頁)、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警二 卷第84頁)。
35.證人廖崧博指證(警七卷第14至17頁),及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七卷第18至19頁)。
36.證人黃意珺指證(警七卷第20至22頁),及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七卷第23頁)及ATM交易明細4張(警七 卷第24頁)。
37.證人許聖偉指證(警七卷第25至28頁)。 38.證人廖思涵指證(警七卷第29至32頁),及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七卷第33頁)及ATM交易明細3張(警七 卷第34頁)。
39.證人林若潔指證(警七卷第42至43頁),及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七卷第44至45頁)及ATM交易明細 表1張(警七卷第46頁)。
40.證人黃怡文指證(警七卷第47至50頁),及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七卷第51頁)及網路交易明細1張 (警七卷第52頁)。
41.證人陳庭惟指證(警七卷第53至54頁),及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七卷第55頁)。
42.證人陳宜君指證(警七卷第56至58頁),及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七卷第59頁)及ATM明細翻拍照片2 張(警七卷第60頁)。
43.證人曾曼渝指證(警七卷第61至63頁)。 44.證人簡珮珊指證(警七卷第35至37頁),及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七卷第38頁)及ATM交易明細9張(警七 卷第39至41頁)。
45.證人劉怡吟指證(警八卷第26至36頁、警三卷第10至20頁、 偵一卷第143至153頁、偵二卷第95頁反至96頁),及新海派 出所報案三聯單(警三卷第22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共2頁(警八卷第77至78頁)、金融機構防制通
報單共12張(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向各銀行提出)(警八卷 第79至90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共2張( 警八卷第91至92頁)、玉山銀行存款簿正面影本(警三卷第 23頁)、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警三卷第24至26頁)、於 各家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共20紙(警八卷第61至70頁)、玉山 銀行交易明細列印共3頁(警八卷第71至73頁)、郵局提款 卡正面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存款簿正面影本、玉山銀行存款 簿正面影本各1份(警八卷第74至76頁)。 46.證人鄭弼方指證(警八卷第37至39頁、偵六卷第19至23頁) ,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共2張(警八卷第93 至94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八卷第95頁)、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共4張(警八卷第96至99頁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八卷第100至101頁)、存 摺影本及取款匯款明細(偵六卷第33至40頁、第41至43頁) 。
47.證人蘇郁媄指證(南警卷第8至10頁),及報案三聯單(南 警卷第29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南警卷第31頁)、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張(南警卷第32至33頁)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南警卷第35頁)。 48.證人蔡政諺指證(警八卷第40至42頁、偵六卷第19至23頁) ,及右昌派出所陳報表、報案三聯單(警八卷第102至103頁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八卷第104至105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共5張(警八卷第106至110頁) 、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共5張(警八卷第111至115 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警八卷第43頁)、兆豐銀行存款 明細報表(警八卷第116頁)、存摺影本(偵六卷第30至32 頁)。
(二)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經各家銀行回函覆開戶資料,各有: 1.中華郵政105年12月12日儲字第1050227611號函及附件開戶 資料(偵六卷第14至17頁)、中華郵政105年12月13日儲字 第1050227650號函及附件開戶資料(附表二編號17,偵二卷 第191至192頁)、中華郵政105年11月28日儲字第1050214583 號函及附件開戶資料(附表二編號8、9、10、12,偵二卷第 75至82頁反)。
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6年6月26日渣打商銀字第1060013779號 函及附件(偵十一卷第37至43頁)。
3.玉山銀行106年5月22日玉山個(存)字第1060330656號函及附 件雙向提款記錄1紙(偵十卷第36至37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105年12月5日合金營字第10531058 89號函及附件開戶資料(偵二卷第146至148頁)、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營業部105年12月5日合金營字第1053105860號函暨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前,警五卷第24至26頁)、合作金 庫板橋分行106年8月9日合金板橋字第1060002226號函及附 件帳戶交易明細一份(附表二編號13,原審卷二第191至194 頁)。
5.彰化商業銀行106年4月13日彰作管字第10634512號函及附件 交易明細2紙(偵十卷第19至21頁)。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5年12月27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7438 8號函及附件開戶資料(偵六卷第46至52頁)、中國信託銀 行106年4月6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46713號函及附件交易 明細(偵十卷第12至13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6年6月29 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93872號函及附件(偵十一卷第45至 47頁)。
7.大眾銀行106年4月12日眾個通密發字第1060002790號函及帳 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ATM交易資料各1份(偵十卷第15至 18頁)。
8.永豐銀行106年7月4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附件(偵十一 卷第49至51頁反)。
(三)被告附表二至ATM提領之監視器畫面,亦有105年8月27日陽 信銀行嘉義分行提款監視畫面2張(警四卷第30頁)、105年 8月28日華南銀行嘉義分行提款影像翻拍(警八卷第44頁) 、105年8月30日提款監視器畫面(警六卷第4頁)、105年9 月1日中埔鄉和興村中華路郵局(警一卷第105至106頁、偵 一卷第167至168頁)、105年9月11日和睦農會(警一卷第 106至107、124頁、他字卷第129頁、偵一卷第168至169頁、 警五卷第49至50頁)、同日中埔鄉和睦村中山路五段京城銀 行(警一卷第107至108頁、警五卷第50至51頁)、同日嘉義 三信(警一卷第109至111頁、他字卷第26頁反、第30頁下、 偵一卷171至173頁)、105年9月12日和睦農會(警一卷第11 4至115、126頁、他字卷第23頁、第29至30頁、第131頁)、 同日和興農會(警一卷第115至116、127、129頁、他字卷第 29、132頁、偵一卷第177至178頁)、同日中埔後庄郵局( 警一卷第128、129頁、他字卷第24、25、28、133頁、偵一 卷第176至179頁)、【105年9月24日】統一超商翁聚店(警 二卷第104至105頁)、同日嘉義三信中埔分行(警二卷第10 6至107頁)、同日中埔後庄郵局(偵一卷第28、76頁)、同 日京城銀行中埔分行(警二卷第108至109頁、偵一卷第28至 29、76至77頁、偵一卷第169至170頁)、同日17時10分後在 新光銀行斗六分行(與不詳女子,偵二卷第200、206至207 頁)、同日斗六市西平街郵局(與不詳女子,見偵二卷第20
0至204、207、208頁)、同日前往斗六市西平路郵局監視器 翻拍畫面(與不詳女子,警七卷第5至13頁)、同日斗六市 中山路國泰世華銀行(與不詳女子,見偵二卷第204至205頁 )、同日土地銀行斗六分行(與不詳女子,偵二卷第205至 206頁、第208頁)、105年9月26日東石鄉猿樹村147號前提 款機翻拍畫面共11張(警三卷第28至33頁)、105年9月27日 華南銀行嘉義分行提款影像翻拍(警八卷第45頁)、105年9 月29日仁德郵局監視器、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畫面(南警卷第 18至23頁、第24頁)、105年9月30日嘉義成功街郵局、西門 街往南全景監視錄影畫面共3張(警八卷第46頁)、邱俊誠 穿著綠色上衣、頭戴安全帽之比對照片等(他字卷第134頁 下方)在卷可稽。
(四)被告提領過程駕駛車輛之情形,亦有車輛詳細資料及車輛導 航紀錄及照片(000-000機車及0000-00自小貨車照片,見他 字卷第23、37頁;000-000輕型機車,見警二卷第111頁、他 字卷第41頁;0000-00自小客車,見警八卷第47頁、警三卷 第34頁、他字卷第43頁、偵一卷第31-36、160-165頁、南警 卷第17頁;0000-00自小貨車,見他字卷第42頁);另有邱 俊誠騎乘000-000機車之比對照片(他字卷第134頁)、邱俊 誠車輛0000-00行車導航紀錄畫面翻拍6張等在卷(警一卷第 130至132頁、他字卷第135至137頁)。(五)附表三編號1至4、5等扣案之物,亦有經警於105年10月8日 持原審法院105年聲搜字1101號搜索票(警一卷第136頁、他 字卷第115頁),各有中埔分局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各二 份(附表三編號1至4部分,見警一卷第137至141頁、他字卷 第116至119頁、附表三編號5部分,見警一卷第142至146頁 )、嘉檢105保管1734號扣押物品清單可憑(偵五卷第3頁) ;及搜索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12張(警一卷第118至123頁) 、比對監視器畫面與被告機車、衣物、遭查獲時之吻合照片 2張(警一卷第129頁、警二卷第110頁)、0000-00號行車軌 跡及停放被告住家照片可稽(南警卷第25至26頁)。(六)此外,另有被告105年9月30日提領中小企銀ATM之交易明細 共8張可佐(警一卷第133至135頁);至於附表一匯款金額 之認定,均不包含轉帳之手續費,蓋轉帳手續費係由金融機 構收取之費用,並非詐欺集團之詐騙所得金額,應予剔除, 綜上,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要屬無疑;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3條關於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 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犯罪組織」定義、刑罰規定,於106
年4月1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1日生效,被告自105年8月17 日加入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之犯行 ,迄同年10月8日遭查獲為止,前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尚未 修正生效;除其行為符合其他法律犯罪構成要件,另依法論 處外,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應無適用106年4月21日生效施行 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論罪科刑,合先敘明。(二)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 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 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刑事判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 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 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 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 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又後行為者於先行為者之行為接續 或繼續進行中,以合同之意思,參與分擔實行,其對於介入 前先行為者之行為,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 犯罪之意思(相續或承繼共同正犯),仍應負共同正犯之全 部責任。查:
1.依被告供證:「(在合家歡KTV認識智哥、南哥是何時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