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5年度,475號
TCHV,105,上,475,2019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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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75號
上 訴 人 卓金東 
被上訴人  柯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1月6日本院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 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6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475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 任狀,亦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37,140元,業經本院 於107年12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裁判費或訴狀 答詢表查詢存卷可查。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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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