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90號
TCHM,108,聲,90,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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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明增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
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明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戴明增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刑期合計為5年11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78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49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05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莊 深 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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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