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40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弘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孫煜輝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1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十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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