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240號
TPHV,107,重上,240,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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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40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弘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孫煜輝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1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十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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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