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6年度,64號
TPHV,106,重上更,64,201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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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4號
上 訴 人 黃碧松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張軒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清賢(即黃阿元之承受訴訟人)

      蔡黃美枝(即黃阿元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蓮(即黃阿元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詹文凱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海清(即黃阿元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被上訴人黃海清
送達未合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
下午2 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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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