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4號
上 訴 人 黃碧松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張軒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清賢(即黃阿元之承受訴訟人)
蔡黃美枝(即黃阿元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蓮(即黃阿元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詹文凱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海清(即黃阿元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被上訴人黃海清
送達未合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
下午2 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