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6年度,1088號
TPHV,106,上易,1088,2019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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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088號
上 訴 人 吳弘毅 
視同上訴人 吳王金枝
      吳威奇 

      吳昇峰 
      卓秀玉 
      吳建忠 
      吳芷妤 
      吳依珊 
      吳惠婷 
      潘吳阿淑
      詹景堯 
      詹明憲 
      詹雅清 
被上訴人  簡連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2月4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8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 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 定,於民國91年1月29日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4號令 提高為150萬元。又依同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 定,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4日所為106年度上 易字第108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所得受之利 益為新臺幣117萬2,600元,未逾150萬元,則依首揭說明, 不得上訴第三審。是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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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