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號
ULDV,108,補,6,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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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聰智陳寬富林滿妗林坤泉林育棋、林
抱毅間請求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44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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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