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聰智、陳寬富、林滿妗、林坤泉、林育棋、林
抱毅間請求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44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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