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號
ULDV,108,補,3,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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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林金蘭 
      余炳虹 
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王政宗陳億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二人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
分別核定為:原告林金蘭新臺幣(下同)243,020 元、原告余炳
虹3,986,993 元,是本件應分別向原告二人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依
序為原告林金蘭2,650 元、原告余炳虹40,50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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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