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1145號
ULDV,107,司繼,1145,20190116,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賴偉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賴若伯(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住雲林縣○
  ○市○○里○○路000 巷00號)於107 年9 月13日死亡,開
  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揭示於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
  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
  紙1 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鄭巧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