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015號
MLDV,107,司促,7015,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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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15號
債 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債 務 人 安銘國際有限公司(即翔安行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翔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貳拾壹萬零陸佰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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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銘國際有限公司(即翔安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安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