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盛文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其中被訴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就起訴書犯罪
事實一㈡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