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418號
MLDM,107,訴,418,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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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盛文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其中被訴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就起訴書犯罪
事實一㈡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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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