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博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博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經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1第2項規定,不適用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