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黃天化
被 告 魯清明
龔孟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魯清明間就臺南市○○
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
移轉行為無效或應予撤銷,並聲明塗銷被告魯清明之系爭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交易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參照);又依卷附原告與
被告魯清明之買賣契約書約定系爭土地買賣價款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爰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