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九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吟
送達代收人 黃益仁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欠繳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經本院於民國 八十九年七月六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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